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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招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12:07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招发〔2016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及神木县、府谷县建设工程招标办,各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以及施工分包、投资人等相关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二、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资格审查办法。采取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采取资格后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和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依据。审查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审查因素设立,应集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定性或者定量评价。

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一般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的审查方法一般为合格制。

四、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的,凡通过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凡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符合法定要求即可进行后续招标程序。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合格性审查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货物及施工分包、投资人等相关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12个和7个;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货物及施工分包、投资人等相关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9个和5个。

五、不得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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